(2017)晋05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陈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68号原告:王平。被告:陈鹏飞。原告王平与被告陈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