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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琳、邵正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琳,邵正健,曹立松,周人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财保22号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泰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琳,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邵正健,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曹立松,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周人钦,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琳、邵正健、曹立松和周人钦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相应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琳、邵正健、曹立松和周人钦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刘念昌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