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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北京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华,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C座7、8、9、10层。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韫韬,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大街9号9229室。法定代表人:张伟军,经理。上诉人刘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润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文华于2017年5月4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告费300元,由刘文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上诉人刘文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