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0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9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徐某某,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徐某某按卖方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违约金;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山大街1号南数8号楼1-2层,面积134.55平方米。合同约定2016年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被告以房屋被鸡西市恒山区法院查封为由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只返还了原告预交房屋购买定金3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求被告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赔偿给原告违约金3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徐某某辩称,1、被告承认与原告2015年6月6日签订的卖房合同书。2、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徐某某因前夫修安禄与当地鸡西市个体业主崔仕学欠款一事,崔仕学向当地法院申请查封了修安禄名下鲅鱼圈区金达房产1号楼南数8号门市,房产证号码为鲅权证字第500093**号,建筑面积134.55平方米房屋,使房屋无法履行。3、被告对法院查封此房屋不服(因与前夫离婚时民政局协议书已将此房屋归女方所有),提起诉讼,一审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0303民初159号,被告徐某某胜诉,不得执行鲅房权证字第5000093**号的房屋,待法院解封后将此房屋及手续一并交给原告,被告不同意按卖房合同书约定赔偿30万元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徐某某将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盐场09-天山大街1号南数8号楼1-2层,面积134.55平方米的房屋,以1278225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预交房屋购买定金三十万元,并在2016年4月30日前接受房屋及房照时,交齐余下房款。被告必须保证于2016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违约按预交款金额双倍索赔。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交付房屋。被告辩称该房屋被鸡西市恒山区法院查封,尚未解封,无法交付并过户。现被告只返还了原告预交房屋购买定金30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卖方合同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交付房屋及过户的义务,现被告逾期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系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某按卖方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某按卖方合同约定给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30万元。前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凯博附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