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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2990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张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张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990号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法定代表人胡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同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国,男,汉族,1982年4月1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吴江宏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