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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中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中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033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C309。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孙中雯,女,1988年7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中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廖正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