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小军、朱文艳、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兵、殷钰、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小军,朱文艳,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兵,殷钰,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80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城南人家11幢39号。法定代表人:徐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小军,男,1981年4月生,汉族。被申请人:朱文艳,女,1985年7月生,汉族。被申请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星棋村12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朱兵,男,1978年10月生,汉族。被申请人:殷钰,女,1978年11月生,汉族。被申请人: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村西黄四组。法定代表人:朱兵,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小军、朱文艳、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兵、殷钰、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小军、朱文艳、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兵、殷钰、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德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小军、朱文艳、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兵、殷钰、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