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542、543、54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先禄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开,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42、543、544、54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开等13人,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1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开等13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涛,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负责人:宁顺德,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王继开等13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11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梓木村李老屋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17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