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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窦国珍、韩小营与周云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国珍,韩小营,周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2号申请人窦国珍,女,住河南省开封市。申请执行人韩小营,女,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周云霄,男。申请执行人韩小营与被执行人窦国珍、周云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申请人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仁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