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文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490号原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原安徽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高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继,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程玉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被告: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大春,局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升,霍山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原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建设指挥部、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浙江大地交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3日,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承包安徽省大别山旅游扶贫快速通道霍山段二期工程。2015年11月17日,在两被告的协调下,原告与大地公司签订《沥青砼路面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该工程二期三标沥青砼路面,总承包款3039992.80元,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方式和违约责任。2015年11月1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提供担保。2016年1月11日,大地公司与原告决算,尚欠原告工程款557990元及质保金298443元,计856443元。2016年2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大地公司在被告账户的工程款。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大地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逾期大地公司未履行,2016年9月9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无结果。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起诉要求大地公司给付工程款557990元及质保金298443元,合计856443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地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80万元。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起诉两被告要求支付大地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广祥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