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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存良与田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良,田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存良,男,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干部,住绥德县龙湾。被执行人田润林,男,汉族,陕西省户县人,干部,住绥德县。张存良与田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存良与田润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润林于2018年4月1日前偿还部分案款,2019年4月1日前本息清偿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田润林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张存良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由田润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