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武海、朱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武海,朱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7号申请人:司武海,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朱广彬,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广彬因不履行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广彬名下的苏A×××××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