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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武海、朱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武海,朱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7号申请人:司武海,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朱广彬,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广彬因不履行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广彬名下的苏A×××××轿车一辆进行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