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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玲波申请绥棱系阁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波,绥棱县阁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33号申请人:李玲波,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绥棱县阁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李玲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县阁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邵淑梅,账号为×××、开户名陈明明,账号为×××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李玲波以5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玲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绥棱县阁山镇共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邵淑梅,账号为×××、开户名陈明明,账号为×××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李玲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