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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武世勇与王新科、容广堂、原审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世勇,王新科,容广堂,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世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科,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容广堂,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力,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武世勇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科、容广堂、原审被告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世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新科受伤是系车辆顶部一台冰箱倒塌而致,缺乏证据证明。王新科是在为容广堂帮工过程中受伤,并不是在为武世勇卸车时受伤。造成王新科损害原因是其与容广堂共同过错造成,武世勇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王新科与容广堂共同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武世勇承担80%责任显失公平,应予纠正。一、二审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判决武世勇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法院再审本案。容广堂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正确,王新科是在为武世勇提供劳务活动中受伤的,武世勇现场指挥卸车过程中,王新科不听劝阻未下车而掉下受伤,并不是为容广堂帮工活动受伤。一、二审法院按照雇佣活动雇主责任和提供劳务侵权责任纠纷审理该案并判决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分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王新科在雇主明确要求其下车的情况下,不听劝阻未下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容广堂作为运货司机,并无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长岭公司提交意见称,武世勇的请求事项与长岭公司无关。武世勇的再审申请理由是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却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支持,原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新科受雇于武世勇为其搬货,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对于王新科受到的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武世勇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新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听劝阻而未下车,最终致其摔倒受伤,其本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审法院根据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世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安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