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路路、豆林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路路,豆林河,崔志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56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丁路路,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博爱县。被告:豆林河,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博爱县。被告:崔志翔,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路路、豆林河、崔志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