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茜茜、张孜翔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茜茜,张孜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特18号申请人:张茜茜,女,汉族,2005年9月19日生,住郸城县。申请人:张孜翔,男,汉族,2008年4月28日生,住址同上。共同指定监护人:张得芳,男,汉族,1953年1月28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系二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张茜茜、张孜翔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茜茜、张孜翔称,其父张白山于2012年病故,其母尚红丽于同年离家出走至今,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尚红丽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尚红丽,女,汉族,1985年6月21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县,原住郸城县××××行政村田各庄。系申请人张茜茜、张孜翔的母亲,于2012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茜茜、张孜翔申请宣告尚红丽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尚红丽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尚红丽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张茜茜、张孜翔父亲张白山,于2012年病故,期间二申请人由其祖父张得芳抚养。本院认为,尚红丽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茜茜、张孜翔作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尚红丽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尚红丽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