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万源热力有限公司、烟台东源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万源热力有限公司,烟台东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经济开发区802省道以北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佳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东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新卫,总经理。上诉人烟台万源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东源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2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烟台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烟台东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2014年10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蒸汽供应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售采暖蒸汽。该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供热差额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支付2014-2015年度表差款及利息,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蒸汽供应合同中约定的“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栖霞市,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主张双方当事人曾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烟台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