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潘品亮、顾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红,潘品亮,顾善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红,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潘品亮,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顾善培,女,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杨金红与被执行人潘品亮、顾善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善培名下的房产被查封,被执行人潘品亮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潘品亮、顾善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金红暂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