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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贾丽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117号原告:贾丽,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刘宏元、张凤敏,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委托代理人:袁春、陈梦,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贾丽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贾丽。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