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程佳佳与石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佳佳,石乃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37号原告:程佳佳,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告:石乃昌,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原告程佳佳与被告石乃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程佳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佳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程佳佳负担。代审判员 吴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一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