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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晓艳与被告卢立山、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艳,卢立山,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491号原告郭晓艳,女。被告卢立山,男。被告王涛,男。原告郭晓艳与被告卢立山、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立山、王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晓艳诉称,2016年4月1日,卢立山在郭晓艳处借款35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担保人王涛在借据上签字。但是该借款到期后,卢立山、王涛均以无钱偿还为由,至今未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卢立山、王涛给付借款35000.00元、利息3150.00元。被告卢立山未答辩。被告王涛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郭晓艳提交了借据一份,证明卢立山在郭晓艳处借款,王涛为担保人。卢立山未出庭质证。王涛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郭晓艳提交的借据一份,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卢立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王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卢立山在郭晓艳处借款3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如不能按期偿还,逾期应向郭晓艳支付20%的违约金,担保人王涛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二年时止。该款到期后,卢立山、王涛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卢立山在郭晓艳处借款,给郭晓艳出具了欠据,担保人王涛为连带责任保证,经郭晓艳催要,卢立山、王涛至今未偿还,对郭晓艳要求卢立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王涛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立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郭晓艳借款35000.00元、支付利息3150.00元。二、被告王涛对上述381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0元,减半收取364.00元,由被告卢立山、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