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明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11号原告:明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现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明辉负担。审判员 潘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