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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胜利与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利,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054号原告:杨胜利,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闪新洁,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大郭楼村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794151790。法定代表人:齐保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利与被告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及对其所有的位于虞城县��郊乡大郭楼村潘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二条予以查封。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郊乡大郭楼村潘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二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登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毅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