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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顾润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顾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二一七路71号。主要负责人王美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润平,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与顾润平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3闽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64947.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顾润平坐落于光泽县武林路100号(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目前正在依法处置中。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顾润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