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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582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章党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