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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梦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91刑初22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梦鑫,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恒鸿投资有限公司原驾驶员,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镇经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梦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某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夏某、翟国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楚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梦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梦鑫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宜高速公路常泰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54KM+700M附近路段时,与道路左侧的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该事故致车辆、道路护栏及绿化带受损,张某、刘某1、陈某不同程度受伤,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梦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刘某1、陈某、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梦鑫拨打电话报警,积极将伤者送医后返回事故现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梦鑫,列举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梦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梦鑫有自首等情节。被告人陈梦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梦鑫与被害人徐某、张某、刘某1、陈某均为江苏恒鸿投资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梦鑫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载徐某、张某、刘某1、陈某从丹阳出发去常州市购买工作服,车辆沿江宜高速公路常泰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54KM+700M附近路段时,与道路左侧的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该事故致车辆、道路护栏及绿化带受损,张某、刘某1、陈某不同程度受伤,徐某(男,殁年19岁)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梦鑫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刘某1、陈某、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梦鑫拨打电话报警,积极将伤者送医后返回事故现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肇事苏D×××××小型普通客车为江苏恒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现被告人陈梦鑫及公司已与被害人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另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刘某1损失2000元,取得了各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梦鑫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2、被害人张某、陈某的陈述,证实公司驾驶员陈梦鑫驾驶本田奥德赛小客车载同事几人从丹阳界牌出发去常州市区做工作服,当时雨下的有点大、车速有点快,张某坐在车后排中间没有系安全带,陈某坐在后排靠左位置,在进入高速没有多远,车子撞到左边护栏,两人随后失去意识。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其坐在车副驾驶位置,系了安全带,事发时感觉车头往左偏然后就撞到了左边护栏,其清醒后看见徐某被甩到了护栏外。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到公司前台的通知赶往事故现场,发现徐某躺在护栏外,陈某躺在应急车道上,后其和陈梦鑫驾车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梦鑫返回事故现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镇江新区境内,交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中央护栏和绿化带均有损毁,被告人陈梦鑫留在事故现场,后被送往医院抽取血样。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实肇事苏D×××××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击受损,前挡风玻璃破碎,车身受损严重。6、血样提取登记表、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梦鑫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微量(车辆质量)、痕迹(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苏D×××××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严重,无法开展制动性能检验,前右轮轮胎外侧损坏系有外界锋利物体侵入导致,排除主动爆胎可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梦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张某、刘某1、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7、通话记录、报警录音,证实被告人陈梦鑫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情况。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证实被害人徐某经检验为颅脑损伤而死亡。会诊单、病历、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陈某左锁骨、右尺桡骨骨折,张某额面部、右肩、双膝软组织损伤,刘某1颈部、右耳部、左髋部等处外伤。9、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梦鑫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苏D×××××所有人为江苏恒鸿投资有限公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被扣留。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梦鑫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梦鑫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及获得谅解的情况;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社区矫正机关愿意对被告人陈梦鑫实行非监禁刑的监管。11、被告人陈梦鑫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被告人陈梦鑫无异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梦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梦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梦鑫事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并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梦鑫系初犯,本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认为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梦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荣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一澜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