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陆与XX强、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陆,XX强,胡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201号原告:姚陆,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XX强,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姚陆诉被告XX强、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姚陆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陆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陆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姚陆负担。审 判 员 顾广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杜爱东书 记 员 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