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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国洪与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洪,谭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016号原告:罗国洪,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谭志鹏,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原告罗国洪与被告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罗国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志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洪撤回对被告谭志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国洪负担。审判员  陈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