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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秋花布业商行与陈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秋花布业商行,陈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3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秋花布业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张靓,女,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陈齐兵,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本院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秋花布业商行与被执行人陈齐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