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单宏伟、陈佰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单宏伟,陈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巨鹰国际1号楼1-1-5商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56060488-1。法定代表人马立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孟宇,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单宏伟,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陈佰新,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关于大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单宏伟、陈佰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第三人胡明提供了担保,龙凤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以(2015)龙民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胡明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40B-8-201商品房(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号,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现因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第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胡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房产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胡明所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40B-8-201商品房(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号,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宪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