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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洁连与彭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洁连,彭泽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09号原告:卢洁连,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彭泽坚,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卢洁连诉被告彭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洁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洁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洁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洁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