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洁连与彭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洁连,彭泽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09号原告:卢洁连,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彭泽坚,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卢洁连诉被告彭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洁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洁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洁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洁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