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与高春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高春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987号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程洪云,总经理。被告:高春祎,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与被告高春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婵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