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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与高春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高春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987号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程洪云,总经理。被告:高春祎,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与被告高春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明纺织品集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婵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