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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洪廷与林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洪廷,林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887-1号申请执行人:史洪廷,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赤峰市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2-302号。被申请执行人:林中学,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党校家属楼1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史洪廷与林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林中学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中学所有的×××号辉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