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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友民与刘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民,刘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807号原告:唐友民,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刘兆平,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友民与被告刘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刘兆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友民与被告刘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 苍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人民陪审员  张隆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