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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尧、朱庆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尧,朱庆尧,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东至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827号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滨河园小区会所。法定代表人:仰宗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尧,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安徽省池州市尧渡镇东至县。被告:朱庆尧,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尧,董事长。被告:东至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朱志尧、朱庆尧、池州市东华东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东至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东至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