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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花诉被告陈海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花,陈海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767号原告:李梅花,女,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陈海明,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李梅花诉被告陈海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梅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李梅花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梅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李梅花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牛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