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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362号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丽,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健,男,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成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