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术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术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671号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工农兵街399号。法定代表人:苟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董术清,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被告董术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兴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欣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