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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符灿玺、何海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符灿玺,何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31号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3172X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江北告庄西双景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昆,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符灿玺,男,汉族,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申请人:何海英,女,汉族,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符灿玺、何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符灿玺、何海英共同共有的位于景洪市江北澜沧江边告庄西双景景德寨10栋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386.62㎡)予以保全。申请人西双版纳海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单单号:AKUMLAOZ0117Q000XXXX)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购买的(保单号:1163003190033137XXXX)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已对被申请人符灿玺、何海英共同共有的位于景洪市江北澜沧江边告庄西双景景德寨10栋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386.62㎡)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