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潘静与吴应生、詹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静,吴应生,詹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602号原告:潘静,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吴应生,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詹朝彬,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潘静与被告吴应生、詹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詹朝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詹朝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静撤回对詹朝彬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静撤回对詹朝彬的起诉。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翁碧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