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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文科与赵文录、王永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科,赵文录,王永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62号原告:赵文科,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住宁夏固原市新区华棋公馆*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科,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道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赵文录,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中专文化,居民,现住宁夏固原市社会保障局大门门卫。第三人:王永满,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5日,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排*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赵文科与被告赵文录、王永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赵文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第三人连带责任依法返还原告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8排7号57.3平方米上下楼(包括附属院落一处(价值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在2006年6月22日,被告的妻子因在2005年12月30日下水抢救落水儿童牺牲后被评选为“见义勇为”模范,借此享受了政府的照顾政策,从石嘴山一矿转回固原市原州区生活,被告回到固原以后没有住宅,原告看在兄弟情份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军民路8排7号上下楼借给被告和几个孩子使用。当时言明在被告将来有了自己的住宅以后就将原告的住宅归还原告。原告意想不到的是政府通知标准拆迁原告的上下楼,当原告去住宅收房子时,该房子被第三人居住,原告才知道被告竟然偷偷将原告的住宅擅自买卖给了第三人。被告侵权原告权益,现向法院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文科对本案争议房屋不享有权利,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文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退还原告赵文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秉柱审判员  邵芳萍审判员  唐灵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