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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泰州市金格拉工艺编制品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泰州市金格拉工艺编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xx镇长兴路xx号。负责人:夏x,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x,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泰州市金格拉工艺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台商xx园区xx大道x侧民营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金格拉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