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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宛孟兰申请章生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宛孟兰,章生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特50号申请人:宛孟兰,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汽车仪表厂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章生培,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显像管总厂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指定代理人:章洋(系被申请人章生培之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宛孟兰申请宣告章生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宛孟兰称,其与章生培是夫妻关系,章生培于2011年3月份因脑血栓丧失语言功能,神智不清醒,并持有残疾人证书(肢体残疾壹级)。现因我二人所住房屋冬天供暖不好,章生培患病怕冷,需要换一套供暖好的住房。因房屋产权人为章生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符合建委的要求,希望由我来代理他进行办理。故申请法院宣告章生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章洋称,同意宛孟兰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章生培与申请人宛孟兰系夫妻关系,章生培因病于2011年8月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瘫(右侧),以及中枢性面瘫、混合性失语、构音障碍等。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申请人章生培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法大[2017]医鉴字第04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章生培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章生培的指定代理人章洋认可申请人所述,并同意该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宛孟兰申请认定章生培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生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俊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