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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异11号案外人:雷密芳,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43号10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负责人杨晓峰。被执行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法定代表人薛明。被执行人:薛明,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区四民巷37号后楼1单元503。被执行人:刘肃,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519号341。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薛明、刘肃一案中,案外人雷密芳于2017年3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雷密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雷密芳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雷密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强 峰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