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怀礼、柳晓亮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怀礼,柳晓亮,董鑫,朱亚宾,朱立英,贺惠箐,张东红,司建红,张怀义,李贵祥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168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金盛恒达物流园6-01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飞,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怀礼,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柳晓亮,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董鑫,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朱亚宾,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朱立英,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贺惠箐,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张东红,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司建红,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怀义,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第三人(被执行人):李贵祥,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怀礼、柳晓亮、董鑫、朱亚宾、朱立英、贺惠箐、张东红、司建红、张怀义、第三人李贵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