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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马玉环、郎晓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马玉环,郎晓华,郎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98号原告:王长友,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马玉环,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郎晓华,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郎晓东,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王长友与马玉环、郎晓华、郎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长友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友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王长友负担。审判员  刘树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