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夏洪梅与刘军、陈银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梅,刘军,陈银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夏红梅,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陈银惠,女,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刘军、陈银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刘军名下的位于什邡市方亭东风路(什邡市工商局陵园路宿舍二单元六楼)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什国用(2014)第0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什成字第13056号】过户至夏红梅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军名下的位于什邡市方亭东风路(什邡市工商局陵园路宿舍二单元六楼)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什国用(2014)第0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什成字第13056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夏红梅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夏红梅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夏红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手续需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