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旺乐与张德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乐,张德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2号原告郭旺乐,男,满族,生于2006年2月14日,南阳市四小学生,住南阳市。法定代理人郭桂才,男,生于1978年6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德民,男,生于2006年2月21日,汉族,住南阳市。法定代理人朱坤梅,女,成年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之母。原告郭旺乐诉被告张德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旺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旺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怡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