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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叶桂成与王学均、伍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桂成,王学均,伍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28号案外人:马燕,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叶桂成,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王学均,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伍少斌,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桂成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伍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粤1202执137号】,案外人马燕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本院受理后编立案号为(2017)粤1202执异28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燕称: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于1999年2月9日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3月16日在肇庆市××州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证字号:粤端离字0105122),离婚协议财产处理约定: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屋及屋内财物归案外人马燕所有。但由于案外人马燕文化偏低,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而被执行人王学均所欠的债务是发生在与案外人马燕离婚近十年之后。王学均所欠的债务是与被执行人伍少斌办厂生产经营而发生,与案外人马燕无关。而坐落于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的房产证(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是被执行人王学均探儿子时拿去,案外人马燕并不知情,也没有要为被执行人王学均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签名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不属于被执行人王学均的财产,严重损害了案外人马燕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申请,请依法审查,并裁定对已归案外人马燕所有的坐落于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终止拍卖并进行解封。案外人马燕的异议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1202执137号】、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41-1号】;二、请求法院依法对已归案外人马燕所有的坐落于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终止拍卖并进行解封。申请执行人叶桂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王学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伍少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桂成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伍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学均名下的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2016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学均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粤12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学均、伍少斌逾期未履行有关该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桂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编立案号为(2017)粤1202执137号。另查明,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于1999年2月9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5年3月16日自愿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产及房内财物归女方(工农北路38号2幢704室)。再查明,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登记信息记载:房地产权属人为王学均,身份证明号为,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房改购买,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4-10-10,房屋坐落为工农北路38号第二幢西梯704房。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因为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只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益进行实质审查。换言之,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标准并非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最终确权,而是为适应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形式审查要求而采取的技术判断标准。因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的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王学均,身份证明号登记为,上述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的两项登记内容与被执行人王学均的身份情况一致,故被执行人王学均应系上述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登记坐落工农北路38号第二幢西梯704房的房地产权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叶桂成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4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学均名下的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采取的查封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于1999年2月9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登记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房改购买,故涉案的房产应依法属被执行人王学均的婚前个人财产。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5年3月16日自愿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产及房内财物归女方(工农北路38号2幢704室)。因涉案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学均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之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学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涉案的房产归案外人马燕所有,依法视为被执行人王学均将涉案的房产赠与给案外人马燕。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在办理离婚时协议约定涉案的房产归案外人马燕所有并报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该协议对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后财产有否产生权属变动效力则应按《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别。根据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房地产权属人登记为王学均、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和登记时间登记为2014-10-10,涉案的房产在2014年10月10日登记时的权属人仍为被执行人王学均单独所有。因为案外人马燕与被执行人王学均离婚后对房地产权属没有作相应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利依登记享有”的规定,该涉案的房地产权属应按产权证书登记由被执行人王学均单独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赠与合同为生效合同,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在办理登记手续前不发生转移。故案外人马燕以其与被执行人王学均在离婚协议书上对涉案财产的约定归属为由,主张其对涉案的房产享有所有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且案外人马燕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不属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依法有权对被执行人王学均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处置,以抵偿被执行人王学均相应的债务。综上所述,案外人马燕主张法院终止拍卖已归其所有的坐落于肇庆市××州区工农北路××西××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案外人马燕因此其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进行主张。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否被撤销,不属于执行异议案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进行主张。故案外人马燕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要求撤销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941-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基于被执行人王学均、伍少斌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依法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粤1202执1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均、伍少斌履行法律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案外人马燕主张撤销该执行通知书,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的规定,本案中,案外人马燕对涉案的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的规定,因本院对涉案的房产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并且案外人马燕的异议请求被依法驳回,故案外人马燕主张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的异议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燕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廖铭道审 判 员  刘国标代理审判员  李伟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