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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汪志斌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斌,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54号原告:汪志斌,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王亮,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斌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志斌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婉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